2020年9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

时间: 2020-09-08来源: 未知作者: admin

一、单位简介

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(简称司鉴院)是司法部直属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,地处上海。司鉴院承担中央编办和司法部赋予的“承担司法鉴定领域的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;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和技术指导;司法鉴定高端人才的培养培训;国内外学术交流”等职能。

从“十三五”即将迈入“十四五”,司鉴院各项事业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,在“人才强院”战略目标的引领下,司鉴院需要进一步充实人才队伍。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,按照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14名。

二、招聘基本条件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思想品质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身体健康,诚信记录良好。

(二)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,心理素质好。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意识,具有团队精神、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。

(三)除2020年和202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博士学位、高级职称的人员外,非上海户籍社会人员应聘,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(在有效期内)一年以上,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。

曾经受过刑事处罚、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,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名。

三、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

2020年度计划招聘岗位14个,计划招聘人员14名。具体招聘岗位信息及资格条件详见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计划表》。

四、招聘办法

(一)报名方式

应聘人员需填写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0年公开招聘报名表》,本人签名后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司鉴院人事处邮箱,邮箱地址为hr@ssfjd.cn,邮件主题需为“应聘+职位名称+应聘者姓名+硕博英才网”的格式。同时将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(获得国外学历学位的,另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学历学位认证书)、身份证、加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(应届毕业生提供)、职称证书、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论文、科研获奖、“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”的学历查询在线验证报告等材料的电子版、扫描件等以压缩包的形式发送。

应聘者应如实提供有关信息,凡本人提供错误信息或弄虚作假的,取消应聘资格和聘用资格。

(二)招聘流程

1.资格审查

司鉴院人事处将对收到的应聘材料分批次进行筛选和资格审查。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考核通知,请保持电话畅通。未通过审查的,不再另行通知。

2.考试考核

各专业研究室的科研鉴定岗位、期刊中心《中国司法鉴定》编辑岗位、标准化处标准化管理(岗位编号1至12号)采用岗位短期在岗试用并进行专业能力水平测试,党政办公室文秘岗位、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岗位(岗位编号13号至14号)采用短期在岗试用并进行岗位能力水平测试。司鉴院将安排应聘人员进行为期3至10天的岗位考察,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水平等进行考核,期间进行能力水平测试。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程序。

3.面试

司鉴院组织对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。面试主要通过答辩的形式,测试应聘人员岗位专业知识、语言表达、组织和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。

4.考察和体检

面试考核合格的,由司鉴院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,并安排体检。根据需要,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考察。

5.公示

拟录用人员将在司鉴院网站上进行公示。公示期间如有异议、影响聘用的,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。

6.办理录用手续

拟录用人员,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,办理正式聘用手续。

五、相关待遇及其他事宜

司鉴院将同正式录用的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,其工资、奖金、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签订聘用合同时,按规定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满后,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,不合格的取消聘用。

六、监督

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在下列网站公布:司法部网站、司鉴院网站和前程无忧网。

对招聘工作有异议的,请向司鉴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,联系电话:021-62716296,010-65153635。

七、联系方式

招聘工作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司鉴院网站公布,请密切留意。有具体问题,欢迎咨询。联系人:于老师、黄老师,联系电话:021-52362191或52361148转2213、2212。

司鉴院地址: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47号,司鉴院官网:http://www.ssfjd.cn/。

热忱欢迎有志于司法鉴定事业的人才与我们取得联系,期待您能成为我国司法鉴定队伍的一员,与司鉴院同成长、共发展。

附件一: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计划表.xlsx

附件二: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报名表.docx

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

2020年9月4日

原文出处:

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/government_public/content/2020-09/04/gggs_325538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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